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高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田某、高某诉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田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高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田某某,男,成年,满族,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恩旭审 判 员  毕淑媛人民陪审员  赵国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彦辉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