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商)初字第9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与石德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石德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91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南大街48号。负责人钱宝莲,行长。委托代理人关真峰,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德照,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茂星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相沟乡石崖村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大兴支行)与被告石德照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农行大兴支行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大兴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庆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