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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沃海波、刘优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沃海波,刘优丰,浙江省舟山市腾扬水产有限公司,林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98号。负责人张利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沃海波。被执行人刘优丰。被执行人浙江省舟山市腾扬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贸易城商贸市场6幢。法定代表人林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红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932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