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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岩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双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高中文化,工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4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羽丰,黑龙江德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高中文化,工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4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郭京伟,黑龙江郭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本科学历,系双城雀巢有限公司包装车间B区段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4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高中文化,系双城雀巢有限公司化验员,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月12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4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2014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洪旭,黑龙江德廉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桂珍、姜焕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双城雀巢有限公司中方代表于广明、委托代理人裴红兰、方亮、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羽丰、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京伟、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洪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4年8月5日进行了补充侦查,2014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犯罪1、2014年1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黑龙江省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盗得能恩三段奶粉22箱,价值13734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22箱奶粉是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盗窃所得,仍帮助韩某某以13200元的价格卖给哈尔滨市的张晓巍。李某某、韩某某获赃款12000元,王某某获赃款1200元。2、2014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盗得健心牌奶粉10箱,总价值11550元。李某某将10箱奶粉从公司大墙扔出墙外,并用自己的微型车将奶粉运至自家车库,被告人杨某某为李某某盗窃奶粉放风。当日凌晨李某某又在公司盗得落地奶粉31袋,价值20400元,韩某某帮助李某某将31袋奶粉从公司大墙扔出后,用微型车将31袋奶粉运至李某某家的车库。(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2014年1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黑龙江省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盗得能恩三段奶粉22箱。当日韩某某找到王某某销赃,王某某明知22箱奶粉系盗窃所得,仍帮助其销售,并从中获赃款12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盗窃二起,犯罪金额45684元;被告人韩某某共参与盗窃二起,犯罪金额34134元;被告人杨某某共参与盗窃一起,犯罪金额1155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一起,犯罪金额13734元。2014年1月11日,四被告人在双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公诉机关针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李某某、韩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杨某某、王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某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了被害单位,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韩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韩某某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减少了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收益较少,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1、2014年1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黑龙江省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盗得能恩三段奶粉22箱,价值13734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22箱奶粉是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盗窃所得,仍帮助韩某某以13200元的价格卖给哈尔滨市的张晓巍。李某某、韩某某获赃款12000元,王某某获赃款1200元。2、2014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盗得健心牌奶粉10箱,被告人杨某某当晚在车间当班,并为李某某盗窃奶粉提供现场情况,负责放风。李某某将10箱奶粉从车间盗出后,又从公司大墙内扔出墙外,用自己的微型车将奶粉运至自家车库藏匿。10箱奶粉价值11550元。当日凌晨李某某又在公司盗得落地奶粉31袋,韩某某帮助李某某将31袋奶粉从公司大墙扔出墙外,然后用微型车将31袋奶粉运至李某某家车库藏匿。31袋奶粉价值204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未能追缴的赃物被告人韩某某的家属已经对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谅解。2014年1月11日,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双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盗窃二起,犯罪金额45684元;被告人韩某某共参与盗窃二起,犯罪金额34134元;被告人杨某某共参与盗窃一起,犯罪金额1155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一起,犯罪金额13734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被害单位负责人裴红兰的陈述;3、证人张晓巍、刘昕;4、赃物照片、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6、被害单位的情况说明;7、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收款条、谅解书;8、赃物价格认证结论书。9、户籍证明、现实表现。10、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判处。第二起盗窃的赃物已被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减少了损失,应作为对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从轻量刑情节考虑。韩某某的家属对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谅解,应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业林审判员  徐炳泉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