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三终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晟与赵伟、刘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晟,赵伟,刘桂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三终字第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晟,男,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女,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子林,系普兰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成,男,无业。上诉人王晟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刘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晟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波审判员 高明伟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