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执行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金明、罗国枝、许国金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金明,罗国枝,许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周金明,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罗国枝,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许国金,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明、罗国枝、许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荔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执行文书附带法条(程序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