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刑二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李琴生抢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刑二终字第39-1号被告人李琴生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郴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17页第7行至11行即:一、被告人李琴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清;现更正为:一、被告人李琴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段贤礼代理审判员 林雪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国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