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郴刑二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李琴生抢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刑二终字第39-1号被告人李琴生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郴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17页第7行至11行即:一、被告人李琴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清;现更正为:一、被告人李琴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段贤礼代理审判员  林雪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国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