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秦文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秦文,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无职业,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号*幢***室。被执行人秦从高,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6********,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欧洲城**幢*单元***室。秦文与秦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秦从高应偿还秦文借款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履行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执行20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冯建东审 判 员 商东雷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正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