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辉明诉陆洪德、李金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明,陆洪德,李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周辉明。委托代理人沈仁良。被告陆洪德。被告李金奎。原告周辉明诉被告陆洪德、李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辉明诉称:2013年1月30日,被告陆洪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借期一年,双方立下借条为据,被告李金奎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无果,只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陆洪德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陆洪德支付上述借款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李金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2年11月19日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陆洪德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及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李金奎作为担保人签字;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常住现实库信息资料各一份,以此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未到庭提出答辩及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当庭的陈述以及采信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洪德出具的借条可以确立了原告与其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陆洪德应当根据借条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被告陆洪德在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还款,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金奎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陆洪德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陆洪德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的主张,借条中并无关于利息的约定,本院仅能支持被告陆洪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借款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李金奎承担借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的连带还款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洪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辉明借款20,000元;二、被告陆洪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辉明上述借款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李金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已预缴),由被告陆洪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仁华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