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晏新启申请执行四川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白执字第301-1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新启,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晏新启,男,1955年3月17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华晏新启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执字第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