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商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胡菊琳与厉阿连、邵秀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菊琳,厉阿连,邵秀春,何丽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1809号原告:胡菊琳。委托代理人:王磊。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厉阿连。委托代理人:朱国勇。委托代理人:葛丹。被告:邵秀春。第三人:何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菊琳与被告厉阿连、邵秀春、第三人何丽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菊琳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菊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菊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菊琳负担。审判员  范里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 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