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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修才,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刑初字第002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修才,个体运输。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坚,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员。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小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于2013年6月7日、8月2日、10月14日、2014年1月17日,通过先装部分废粉末涂料再去过磅、将先装的废粉末涂料计算在车辆净重的手段,窃取XX铝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废粉末涂料合计7.1余吨,经鉴定,被盗废粉末涂料共计价值51000余元(7200元/吨)。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采取同样手段窃取废粉末涂料3吨余,被该公司员工现场查获。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对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唐修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修才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其在犯罪后自首,且已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告单位的充分谅解,系初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修才在购买XXX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废粉末涂料(系可回收利用的再生利用资源)过程中,分别于2013年6月7日、8月2日、10月14日、2014年1月17日,利用其雇用的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G×××××号货车,通过先往车上装部分废粉末涂料过磅,将先装的废粉末涂料计入车净重,再将货车装满废粉末涂料后过磅的手段,从而窃取XXX铝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废粉末涂料合计7.1吨,共计价值51120元(7200元/吨)。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装上3吨废粉末涂料过净车重时被被害单位现场查获。另查明,1、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装上3吨废粉末涂料(价值21600元)过磅时被发现,并被要求将废粉末涂料卸下,在卸货过程中,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将二被告人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侦查期间,被告人唐修才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示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协议,过榜单,照片,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蒋某、潘某、张某、万某、王某乙、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连价鉴字(2014)第13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既遂数额累计5112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在2014年3月18日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唐修才、王某甲的量刑应当以犯罪既遂数额51120元确定基准刑,其盗窃未遂数额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修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唐修才归案后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修才的辩护人赵坚提出的被告人唐修才犯诈骗罪、犯罪后自首、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唐修才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修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风审 判 员  蔡克香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茹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