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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严立忠与刘宝、张晓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立忠,刘宝,张晓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严立忠,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刘宝,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晓爽,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严立忠诉刘宝、张晓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立忠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20日原告经中间人介绍,购买二被告位于营城街道办事处文化委幢号168、产权证号030600166号、面积40平方米房屋,约定价款3万元,一次付清,房屋所有权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归原告所有。在履行中,原告交足房款,被告同日交付了房屋及产权凭证。原告自此一直占有和管理该房。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而被告一直拖延。现请求确认原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原告提供的购买被告房屋的产权证号是030600166,所有权人为魏淑华。按原告提供的产权证书,本院至九台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调查,产权证号为030600166的房屋在九台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处没有登记。魏淑华在营城街道办事处文化委有一产权房屋,产权证号万200306298.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购买被告房屋的产权证号是030600166,所有权人为魏淑华。而产权证号为030600166的房屋在九台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处没有登记。魏淑华在营城街道办事处文化委有一产权房屋,产权证号200306298。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及事实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立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红海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