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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曾国付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付,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曾国付,男。被执行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兴路13号博美堂大厦第二层201-1室。法定代表人:罗志雄。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国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曾国付支付本案执行款25997.3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