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梁海与万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云华,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20-1号申请执行人万云华。被执行人梁海。申请执行人万云华与被执行人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交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云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交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