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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梁海与万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云华,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20-1号申请执行人万云华。被执行人梁海。申请执行人万云华与被执行人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交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云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交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