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晶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李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赵晶,女性,1满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姝。被执行人九台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栗振佐。被执行人李建彪,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赵晶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李建彪侵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141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李建彪应支付申请人赵晶案款23509.18元,承担执行费252.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1415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连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