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朱天登与黄艳梅、闫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艳梅,朱天登,闫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天登。原审被告闫瑞。上诉人黄艳梅与被上诉人朱天登及原审被告闫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黄艳梅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滕 颖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黄厚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