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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郑涛,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被告XX,男,汉族,1973年2月5日生。原告郑涛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涛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涛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郑涛承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罗跃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