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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百瑞食品公司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宇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宇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青松,经理。被执行人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印连,经理。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郯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房权证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房权证:郯村镇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兰峰审判员  田学栋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