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祖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祖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812号罪犯林祖文,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祖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5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9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祖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曾于2013年2月17日因在生产劳动现场睡觉被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并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及小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12月因担任号长、副号长、完成民警交办任务共奖9分;2013年2月因组织并参与大队文艺节目排练奖1.5分。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18.4分,2012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罚金交纳6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祖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