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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雷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雷雷,谢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08811-6。法定代表人:刘步军,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云岗,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永,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被申请人:刘雷雷,男,198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谢晓燕,女,198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刘雷雷、谢晓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雷雷名下的银行存款23955.95元及被申请人谢晓燕名下的银行存款2204.02元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雷雷的银行存款23955.95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谢晓燕的银行存款2204.0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