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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355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徐龙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徐龙,古昌银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5519号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大厦)三层501室。法定代表人侯尊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燕。委托代理人张兰博。被告徐龙,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86号5-1-1、5-1-2号。被告古昌银,重庆市沙坪坝区若家宾馆业主,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86号5-1-1、5-1-2号。本院在审理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徐龙、古昌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