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429、00631-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747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429、00631-00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武汉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1号。法定代表人罗益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共143案中,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武昌支行账户存款33万元;在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账户存款33万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武汉五月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账户存款307588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