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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彭鑫与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鑫,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04—1号原告:彭鑫,女,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安,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六里站南100米,机构代码39655342—8。法定代表人:曹学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积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鑫与被告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