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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南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正伟与马世海、郭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伟,马世海,郭福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南商初字第731号原告:陈正伟。被告:马世海。被告:郭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伟与被告马世海、郭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伟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伟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陈正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