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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孙俊华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孙俊华。委托代理人谢宏源,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78号。法定代表人马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学忠。委托代理人张子家。第三人李晓芬。原告孙俊华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第三人李晓芬治安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俊华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俊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俊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审 判 员  宫丽英人民陪审员  孟瑶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