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7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雪娟与被执行人陈凯常、罗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娟,陈凯常,罗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762-2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娟,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邹梅健,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静莉,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凯常,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罗旭文,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申请执行人陈雪娟与被执行人陈凯常、罗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旭文名下有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嘉乐园商住小区地下室XX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旭文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嘉乐园商住小区地下室XX车位【房地证号:XXXX】。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让、赠与等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