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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纳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纳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何某某,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杨某某,男,住纳雍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5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在被告住所地和本院公告栏以张贴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在指定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0月3日向我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每月800元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何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申请证人张某某、尚某某出庭作证,并提供借据一份。1、证人张某某证明,何某某曾经请他去杨某某家催要借款,杨某某不在家。2、证人尚某某证明,何某某在一年前请他去杨某某家催还借款,但杨某某没有在家,他就把杨某某父亲的电话给何某某,让何某某联系其父亲。3、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上列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虽然被告未到庭质证。但是证据1、2是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的证言,证明何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被告主张债权,结合证据3以及原告的陈述,三份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杨某某向何某某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3日,利息按每月800元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又请人去被告家中催要借款,但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借款未得清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主张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佐证,虽然证人不是借款的见证人,但证人是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原告请其帮助催告被告偿还借款,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真实性具有辅助证明的作用,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双方约定的每月800元支付借款利息,即月利率为40‰,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受法律的保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借款利息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杨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通过本院预交上诉费300元。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足额交纳上诉费,或者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 弦审判员 胡方茂审判员 汪 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