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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武淑荽与周士合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淑芬,周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武淑芬,女,1930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周艳富,男,195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武淑芬与周艳富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