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武淑荽与周士合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淑芬,周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武淑芬,女,1930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周艳富,男,195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武淑芬与周艳富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