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刘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兰,女,193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立国,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兰与被执行人刘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石民初字第65号案件中,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石民初字第65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立国所有的吉C981**号轿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武审判员 殷立新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