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黄启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俅,系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家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2元,由原告广东宝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海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