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8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朱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朱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丁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840-2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朱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丁善勇,男,汉族,居民,住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善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商务中心5号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