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黄某,女,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林湾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