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黄某,女,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林湾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