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酉法民初字第03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咏辉与向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咏辉,向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283号原告张咏辉,男,1980年8月26日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土家族。被告向贽,男,1985年10月28日生于酉阳县,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咏辉诉被告向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咏辉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咏辉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受。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