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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一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张君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一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82,77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铁东民三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2014)鞍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连梅审判员  冯 静审判员  戴更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