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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361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雷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