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361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雷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