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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2014)30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利与被执行人赵俊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利,赵俊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利,男,1975年12月28出生。被执行人赵俊庆,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顺利与被执行人赵俊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大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俊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承担诉讼费1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赵俊庆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利亦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王顺利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北民大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俊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北民大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审判员 李海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静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