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桥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宝诉被告段相兵、陶玉敏、于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宝,段相兵,陶玉敏,于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刘春宝,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被告段相兵,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被告陶玉敏,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承德市上板城镇供销社小区*单元***号。被告于志永,住承德市。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春宝诉被告段相兵、陶玉敏、于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宝撤回对被告段相兵、陶玉敏、于志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