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立红与胡玉军、薛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红,胡玉军,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红,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胡玉军,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薛娟,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胡玉军。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田民一初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玉军、薛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玉军、薛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玉军、薛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玉军名下有牌照为皖*******货船一艘、胡玉军名下有牌照为皖******号轿车两辆、被执行人薛娟购买了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房屋(备案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娟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房屋(备案号*********)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胡玉军名下牌照为皖*******货船一艘、胡玉军名下牌照为皖******号轿车两辆。三、被执行人胡玉军、薛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胡玉军、薛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胡玉军、薛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审判员 李小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