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万民初字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万宝镇供水站与郭可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万宝镇供水站,郭可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万民初字241号原告:洮南市万宝镇供水站,法定代表人:王健。被告:郭可光,49岁,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万宝镇供水站诉被告郭可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