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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任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任某,女。委托代理人胡东升、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