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民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与王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王恒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449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海滨街道新华南路芳草嘉园。负责人杜宇,局长。被告王恒,男,汉族,1991年02月14日出生,住福建泉州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与被告王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以原、被告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清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