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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5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58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3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武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生于1982年3月29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康某,男,生于1984年7月14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康某所有的陕KZ68**号雪佛兰牌小轿车及陕KKN9**号红旗牌小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有利于今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康某所有的陕KZ68**号雪佛兰牌小轿车及陕KKN9**号红旗牌小轿车两辆,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