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6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英,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698-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英。被执行人魏平。李美英与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美英借款2104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5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5元,由李美英负担213元,由平负担235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平所有的房屋拆迁,尚未安置,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212757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