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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瞿宏坤、应日芳等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389号原告瞿宏坤,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应日芳,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瞿明,男,1982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华。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伟,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骥,男。原告瞿宏坤、应日芳、瞿明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宏坤、应日芳、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宏坤、应日芳、瞿明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董桂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