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东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周建与楚士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楚士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周建,男,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士桂,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益林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负责人陶茂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与被告楚士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楚士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200元(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