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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王某,男,回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某,女,回族,1987年2月2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代理人翟俊瑛,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16日以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