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催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催字第005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骏燕,该行行长。申请人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持有的招商银行盐城分行于2014年1月23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号码为,金额为200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有权向招商银行盐城分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洪少峰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华林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亭催字第0050号2014年7月22日本院受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的公示催告申请,称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付款人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景宏化有限公司(承兑到期日为2014年7月2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亭催字第0050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