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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俩根与三明市南方橡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俩根,三明市南方橡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李俩根,男,汉族,44岁。委托代理人池挺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南方橡胶厂,住所地三明市长安路23号。法定代表人林赐金,厂长。委托代理人吕晓槟,男,三明市南方橡胶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俩根与被告三明市南方橡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俩根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俩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俩根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