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李朋松、徐刚。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你叶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